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救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155號聲請人 陳云瑄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上開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2
1號,下稱本件非訟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負擔程序費用,本件非訟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提出高雄市大寮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所得財產資料,108年度查無所得收入紀錄,名下亦無任何不動產,財產總額為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程序費用等語,應非無據。又依本院調取本件非訟事件卷宗所示,聲請人係以其父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死亡,其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係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欲拋棄其繼承權,是依法於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請求法院准予備查。本院就聲請人上開主張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是否有理,尚待本院調查後,始能知悉其結果,難認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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