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125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 吳民政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吳民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就債務人吳民政之財產執行無效果,則由債務人甲○○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