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148號聲請人 王燕秀 非訟代理人 陳明輝 相對人 郭國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國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國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票據提示日期(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