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戴國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國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25日止累計22,544元正未給付,其中19,995元為消費款;1,249元為循環利息;1,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95元

戴國沿

自民國114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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