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79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
號1樓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87年4月2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案外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其本人對案外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7年4月22日起至127年4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乙○○於民國87年5月16日向案外人借款壹佰捌拾貳萬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87年5月16日起至107年5月16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而案外人於93年4月13日將上開抵押物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乙○○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1,659,99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丙○○於88年6月29日因夫妻贈與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之權利範圍二分之一,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苗栗縣│苗栗市│南勢坑│上南│1448-17│建│60.00│全│設定權利範圍│││││段│勢小│││││:全││1││││段│││││所有權人:金│││││││││││ 安生 、丙○○│││││││││││各持分二分之│││││││││││一│└─┴───┴────┴───┴──┴────┴─┴──────┴────┴──────┘┌─┬──┬────┬────┬────┬───────────┬──┬────────┐││││││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278│南勢坑段│南勢里20│主要用途│一層:25.16│陽台:│全│設定權利範圍││││上南勢小│鄰國馨28│:住家用│二層:25.16│19.71││:全││││段│號│主要建材│三層:25.16│平台:││所有權人:金││││1488-17││:鋼筋混│四層:25.16│6.57││安生、丙○○││││地號││凝土造│屋頂突出物:│││各持分二分之││1│││││7.20│││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