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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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告 劉若華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
郭哲宇 律師被告 王瑞賓 即兄弟企業社
王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後段關於「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將上開土地全部騰空返還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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