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李丁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慶皮革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06,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2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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