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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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65號反請求原告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提起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請求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並自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93頁),故本件反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家事一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