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03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5年9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5年8月31日起至130年8月30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5年9月6日及同年12月15日,先後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及8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分別為115年9月6日及同年10月15日,並自借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或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7月16日及同年8月16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合計2,078,02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6年12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1月12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汪清文┌──────────────────────────────────────────────────────────────┐│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60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埤頭鄉│中和││486-9│建│00│00│93.00│全部││├──┼───┼────┼────┼────┼────────┼─┼──┼──┼──────┼─────────┼──────┤│002│彰化縣│埤頭鄉│中和││486-23│建│00│00│98.00│1/8││└──┴───┴────┴────┴────┴────────┴─┴──┴──┴──────┴─────────┴──────┘┌─────────────────────────────────────────────────────────────┐│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0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76│彰化縣埤頭鄉廟│彰化縣埤頭鄉中│鋼筋混凝土造3│1層:48.10;2層:47.67│陽台:13.6│全部│││││前路109之3號│和段486-9地號│層樓房│;3層:47.67;合計:14│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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