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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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847號上訴人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被上訴人 洪陳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8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上字第84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61元,復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13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217、219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