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趙筱鳳受刑人陳采緹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係對被告逃匿後,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自應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而被告是否逃匿,應以法院裁定生效時判斷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趙筱鳳因受刑人陳采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年7月27日出具保證金後(107刑保工字第172號),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3383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該署檢察官按址執行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該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13日新北檢兆銅108執更3383字第1080109378號通知2件、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件、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紙、公務電話紀錄單
1份、職務報告1紙附卷可稽。然被告業因另案通緝緝獲,並於108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故被告現已非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未合,因認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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