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偉峻營造有限公司所科如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偉峻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臺東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書及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三號刑事裁定各一件、受刑人偉峻營造有限公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代表人甲○○)影本一份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