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5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葉萬祿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葉萬祿已於民國101年1月1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於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馬文慶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