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9
月30日106年度桃簡更㈠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