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892號原告新北市萬里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練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佑明
連惠雪 被告 李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姚安儒【附表】┌──────────────────────┬──────────────────────┐│利息│違約金│├────────┬────────┬────┼────────┬────────┬────┤│計算利息之本金│期間│週年利率│計算違約金之本金│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新臺幣41,500元│自108年7月6日│2.9447%│左列期間之利息│自108年8月7日│2.9447%│││至109年1月5日│││至109年2月6日│││├────────┼────┤├────────┼────┤││自109年1月6日│3.2124%││自109年2月7日│3.2124%│││至清償日│││至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