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96),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因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七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三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