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47號聲請人 陳瑞興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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