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婚聲字第27號聲請人 陳佳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月娥 間履行同居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履行同居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景徽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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