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告 胡素華
彭姿燕 彭姿靜 彭姿凱 彭鄭月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則瑜 律師
杜逸新 律師複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黃信維 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197元【計算式:3,125,651+1,000,000+2,474,546=6,600,
19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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