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務人都 嘉賢 債務人 都明成 債務人 戴玉 環
一、債務人都明成、 都嘉賢 、戴 玉環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都嘉賢、 戴玉環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都嘉賢前於民國91年至94年間,邀同債務人都明成、戴玉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計新臺幣163,572元整,另於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人戴玉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臺幣52,583元整,共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216,15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都嘉賢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16,1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都明成、戴玉環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3572│都明成、都│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元│嘉賢、戴玉│月1日起││五三六││││環││││├──┼──────┼─────┼──────┼──────┼───────┤│002│新臺幣52583│都嘉賢、戴│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元│玉環│月1日起││八三│└──┴──────┴─────┴──────┴──────┴───────┘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3572│都明成、都│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嘉賢、戴玉│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52583│都嘉賢、戴│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玉環│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