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毒品罪(視為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及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毒品罪(視為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香如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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