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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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8、9月間起至86年底(聲請書誤載為84年7月至87年11月)止,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58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27112、88年度偵字第7557號、第13924號、第13925號、第14944號、第21
351號、88年度偵字第548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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