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5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塗改漁船統一編號,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漁業法第62條第1款之塗改漁船統一編號罪。爰審酌被告擅自塗改船隻之統一編號,影響主管機關對於進出港船隻管理之正確性,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漁業法第62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漁業法第62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台幣150,000元以下罰金:
一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
二遷移、污損或毀滅漁場、漁具之標識者。
三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