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2月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新臺幣(下同)229,219元。(二)利息計算:①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1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②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3,735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8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29,219元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200元。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8年7月28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