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麒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麒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就本罪與其所犯另罪,以110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0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007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陳瑞水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方柏濤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