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26號原告 吳偉昌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 律師本件原告對 高憲鈺吳佳駿張麒麟張文銘林昱芝張芸嘉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高憲鈺為刑事被告且因有罪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外,吳佳駿雖為刑事被告惟未到案而尚未審結,至於張麒麟、張文銘、林昱芝、張芸嘉則非刑事被告且因不合附帶民事訴訟要件而遭本院刑事庭駁回確定。原告於移送後,復又追加吳佳駿、張麒麟、張文銘、林昱芝及張芸嘉為被告,並主張其等應連帶與高憲鈺負損害賠償責任。按刑事法院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者,固應免納裁判費,惟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應以所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另就尚在審理及業經不合法駁回部分為訴之追加,則其原因事實及被告彼此間之責任,業已超過經裁定移送部分所主張及請求之範圍,自應徵收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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