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294號債權人張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周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借款人劉周鎮簽名或蓋章之借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㈣提出債務清償期為111年1月7日之釋明資料。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0年12月1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
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