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278號債權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昶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蔭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如為管委會代收,應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
㈡請求金額6842元之計算方式為何?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㈢提出債務人楊蔭治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台中市
○○區○○街000巷00弄0號13樓之2)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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