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259號債權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昶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怡君吳艾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簽收之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
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㈡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之1最新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吳怡君、吳艾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㈣確認利息迄日為「民國111年11月23日」是否有誤?㈤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1,834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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