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260號債權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昶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亞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蔡亞伸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0樓之1)。
2.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