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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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定迎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坤禧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黃碩斌
陳妍臻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內所載「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10年2月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02314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10年2月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02314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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