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暫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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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暫字第5號聲請人 林峻揚 相對人 栗紋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然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
而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並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於民國99年4月23日離婚,當時相對人之帳戶內尚有新台幣(下同)200多萬元(包含投資基金、變賣黃金之價額等),卻逕領取聲請人父親 林忠城 生前投保安泰人壽儲蓄險50多萬元之保險金;另自10
1年5月1日起,相對人竟自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內按月為扣薪三分之一之強制執行;又於101年7月27日前往聲請人辦公室,於聲請人同事及長官面前製造事端,毀損聲請人之名譽;並查封聲請人每日上下班使用之汽車;其後,相對人又藉口和解,要脅聲請人將高等法院判決相對人應返還物品(價值14萬元)簽名簽下,否則即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相對人所為已令聲請人心生畏怖,為此聲請人依法聲請假處分,請准禁止相對人移轉或處分其自聲請人薪資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扣得之存款共計30多萬元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於離婚後未顧念夫妻情分及子女處境,竟對聲請人為前揭行為,認於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裁定確定前,有對相對人為上開內容之假處分之必要云云,惟經核聲請人前揭指述,無非係兩造間離婚後之金錢糾紛,與聲請人提起本件給付扶養費之請求無關連。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50號民事判決網路列印本可知,兩造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家上易字第5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相對人自得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四、綜上,本件未有任何事證可認非核發聲請人聲請內容之假處分,會使聲請人本件聲請之權利受有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存在。從而,本件聲請人所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