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 楊秀美 訴訟代理人 陳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7月14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卷宗、105年7月14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75-1│股票│1│1000││├──┼──────────┼───────┼──┼──┼──┼──┤│2│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76-0│股票│1│1000││├──┼──────────┼───────┼──┼──┼──┼──┤│3│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77-8│股票│1│1000││├──┼──────────┼───────┼──┼──┼──┼──┤│4│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78-6│股票│1│1000││├──┼──────────┼───────┼──┼──┼──┼──┤│5│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79-4│股票│1│1000││├──┼──────────┼───────┼──┼──┼──┼──┤│6│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80-8│股票│1│1000││├──┼──────────┼───────┼──┼──┼──┼──┤│7│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81-6│股票│1│1000││├──┼──────────┼───────┼──┼──┼──┼──┤│8│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82-4│股票│1│1000││├──┼──────────┼───────┼──┼──┼──┼──┤│9│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83-2│股票│1│1000││├──┼──────────┼───────┼──┼──┼──┼──┤│10│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84-0│股票│1│1000││├──┼──────────┼───────┼──┼──┼──┼──┤│11│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85-9│股票│1│1000││├──┼──────────┼───────┼──┼──┼──┼──┤│12│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86-7│股票│1│1000││├──┼──────────┼───────┼──┼──┼──┼──┤│13│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87-5│股票│1│1000││├──┼──────────┼───────┼──┼──┼──┼──┤│14│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D-40788-3│股票│1│1000││├──┼──────────┼───────┼──┼──┼──┼──┤│15│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2496-0│股票│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