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 魏榮輝 被告 謝易霖 被告宣津食品原料行法定代理人 胡忠邦 前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信達
陳鏡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予二十日內提出修理機車之費用收據或發票(如已報廢者,則提出報廢之證明),薪資所得證明、醫療費用之收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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