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257號聲請人 陳秀麗 上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其繼承開始被繼承人住所地即台北市○○區○○街○巷○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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