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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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8號原告 林文權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顏葉 」之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顏葉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6日具狀陳報其起訴所列被告顏葉已死亡,並聲請查詢顏葉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故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楊筱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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