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3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曾 繁潔
曾慶彥 楊淑 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曾繁潔 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曾慶彥、楊
淑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77,310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曾繁潔自民國107年3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62,31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曾慶彥、 楊淑梅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3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9,425元│繁潔、楊淑│2月1日起││││││梅││││├──┼────┼─────┼──────┼──────┼───────┤│002│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9,425元│繁潔、楊淑│2月1日起││││││梅││││├──┼────┼─────┼──────┼──────┼───────┤│003│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8,865元│繁潔、楊淑│2月1日起││││││梅││││├──┼────┼─────┼──────┼──────┼───────┤│004│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4,865元│繁潔、楊淑│2月1日起││││││梅││││├──┼────┼─────┼──────┼──────┼───────┤│005│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4,865元│繁潔、楊淑│2月1日起││││││梅││││├──┼────┼─────┼──────┼──────┼───────┤│006│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4,865元│繁潔、楊淑│2月1日起││││││梅││││└──┴────┴─────┴──────┴──────┴───────┘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425元│繁潔、楊淑│3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梅│││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425元│繁潔、楊淑│3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梅│││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865元│繁潔、楊淑│3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梅│││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865元│繁潔、楊淑│3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梅│││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865元│繁潔、楊淑│3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梅│││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曾慶彥、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865元│繁潔、楊淑│3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梅│││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