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70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裕民具保人黃淑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黃淑菁因被告康裕民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於民國106年4月1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