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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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明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502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911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易字第61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與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
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被告自110年7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18日止,持續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跟蹤騷擾及恐嚇告訴人A女,雖係分別為數行為,然顯係各基於同一跟蹤騷擾及恐嚇目的而為之各個舉動,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各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均屬接續犯。再被告先後對告訴人所為跟蹤騷擾、恐嚇危害安全之舉,依其行為時客觀情狀觀之,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各犯行之主觀意思活動目的單一,評價上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較為適當。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為基於認識告訴人A
女之目的,卻未顧及尊重告訴人之意願,竟接續先後以至告訴人工作場所跟蹤盯哨、守候,或至告訴人所設立之臉書粉絲專頁、Google評論等告訴人所使用之社群網站上留言,或以透過撥打告訴人工作場所之電話欲尋找告訴人等方式,跟蹤騷擾及恐嚇告訴人,被告所為除致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懼外,更在在嚴重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安寧,而使告訴人於受被告該等恐嚇騷擾下,終日惶恐不安,是被告除欠缺理智行事,手段甚屬惡劣,足見被告嚴重缺乏法治觀念,所為俱屬不當,應予懲處,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併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8502號被告甲○○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AE000-K111335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素不相識,因友人緣故而知悉A女之工作場所,詎甲○○為求找尋A女之目的,基於恐嚇、違反跟蹤騷擾法之犯意,先透過網際網路搜尋之方式,得知A女工作場所之地址、A女工作場所、A女所經營粉絲頁等社群網站之資料後,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反覆以附表所示之以盯梢、守候等方式,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或至A女所設立之臉書(Facebook)粉絲頁、A女工作場所之臉書粉絲頁或A女工作場所之Google評論等A女所使用之社群網站上留言,或透過電話撥打至A女公司欲尋找A女等違反A女意願之與性有關之行為,並於A女透過工作場所之保全人員或同事明確拒絕與甲○○碰面後,仍反覆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A女恫稱附表所示內容之警告、威脅等言語,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及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A女不堪其擾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被告固坦承有多次聯繫告訴人A女並前往A女工作場所、以臉書發送訊息至A女臉書、工作場所臉書或google評論等行為,惟辯稱沒有對告訴人實施跟蹤騷擾及恐嚇,伊懷疑伊被下降頭,伊無法控制自己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訴上開遭被告恐嚇、跟蹤騷擾之事實。3告訴人提出被告於告訴人所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google評論等留言之截圖證明被告有附表所示透過臉書粉絲專頁、google評論騷擾、恐嚇告訴人之事實。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錄音錄影檔、0000000-0000000監視器影像檔案證明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盯梢、守候方式接近告訴人A女之工作場所之事實。
二、按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騷擾A女,並恐嚇A女之人身安全,以求和A女進一步見面或交往結婚,已致A女心生畏懼且不堪其擾。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等罪嫌。又被告所為上開行為,係出於為求獲得A女之關注而持續騷擾A女、使A女心生畏怖,故被告上開行為係接續之一行為,而被告接續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關係,請從一重論處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檢察官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亭妤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時間(民國)騷擾方式騷擾內容110年7月26日以臉書名稱「甲○○」傳送臉書訊息予告訴人A女臉書對A女進行干擾及警告、威脅訊息內容:「你是家豪董事長吧!聽說你從西班牙回來,聽說你沒嫌我我不懂家豪告訴我這些是什麼意思但是我的直覺告訴我我的不順跟你脫不了關係,你能告訴我該怎麼作別老是躲在後面事情永遠無法解決這是我的聯絡方式0000000000ID:miok338我需要答案謝謝。」等語。110年12月2日以網際網路在A女工作場所之Google評論上留言對A女進行干擾及警告、威脅訊息內容:「趕快還錢欠債要欠到什麼時候難道你想帶著錢提提早下地獄錢對於現在的你已經無用了只是加重你的危險性對於前世的一段情我也希望你能平安別等到惡報現前後悔莫及望你能醒悟。」等語。110年12月3日以電話對A女進行干擾。行為態樣:來電至A女工作場所稱「要找A女,是A女前世的好朋友,並留下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111年3月21日以網際網路臉書名稱「甲○○」至告訴人A女工作場所之臉書帳號留言對A女進行干擾及警告、威脅訊息內容:「基本上我對大溪那個告訴人很反感,怎麼說當初抽到一支籤是他問題變成我很多事情無法按照原本既定方向走他改變我的方向又對我下降頭等於我是受到雙重傷害再來又用術法要改變我問題來了你怎麼改變你自己當年那條命是一間小宮廟的師父救我他已經退休了因為我的事情他又重新開壇替我辦事救了我雖然是小宮廟但是對我有很大的恩情我媽我第師傅都替我擔心為了讓我快點好起來我不動的運動持咒吃藥就是為了我快點好起來而他繼續下他的降頭術法讓我更難過很多事情他是很簡單是他們過著複雜的生活呃人把事情搞得很複雜化傷到別人這是上一代他們的作法全部都是同一類的還刻意避而不見浪費我許多時間牽制我的金錢就是想控制我我只能說他們太弱弱到其他國家都想吃掉你這是他們的問題是上一代要保護我們這一代的安全著想結果是相反所以我明天是要過去談判希望這次遇得到把一些東西給清一清各自走人再遇不到我可能會失控在裡面翻桌希望不會發生這種事情。」等語。111年4月9日以盯梢、守候方式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行為態樣:至A女工作場所尋找A女。111年5月10日以電話對A女進行干擾;並以網際網路臉書暱稱「 邱天銳 」在A女工作場所之Google評論上留言對A女進行干擾及警告、威脅來電至A女工作場所稱「何時解決之間債務」等語。並於google評論下方留言內容:從我被你搞到之後沒有一天安穩的過日子工作也是一樣你是不是還在狀況外你的錢在你出生在有錢人那一刻起一路讓你享用到現在屬於你的錢已經花得差不多了福報也用了差不多了現在看到的那座塔是我的錢你要搞清楚另外兩個女的本身就有錢我是叫他們處理事情處理你惹出來的麻煩然後再把這些錢還給我之後在看他們有什麼想法再說媽的變成你們拿這些錢來牽制我是不是護法神沒護法神的樣子連主神也敢打算盤是不是找死現在是我在主導事情懂不懂你們都要聽我的話現在馬上還錢讓我看到我的東西在我面前等語。111年5月28日以電話對A女進行干擾。行為態樣:去電至A女工作場所稱欲找A女。111年5月29日、6月25日以盯梢、守候方式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行為態樣:至A女工作場所尋找A女。111年6月27日至29日以網際網路臉書名稱「 邱七星 」傳送訊息至告訴人A女之粉絲團臉書對A女進行干擾訊息內容:「要麻你就出來不然你叫去…,我會娶妳但是你做事情能不能別這麼殘留點空間嗎其實我有一個心願將來有機會你們可以走一次時尚舞台秀給我看不然我覺得心中會留下遺憾我現在很累不是很想工作想先好好休息一陣子再說我目前的感覺是想先結婚,你是今天會來找我嗎?為什麼你對智慧貴婦有意見因為你們兩個都是地母娘娘也是喜歡比美的女人你們兩個真的不合那種感覺是他跟張董事長是一對我跟你是一對我們兩邊沒話講但是跟其他人就會有話聊你自己判斷是不是這樣子」等語。111年8月1日、2日、3日、6日以盯梢、守候方式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行為態樣:至A女工作場所尋找A女。111年9月21日以網際網路臉書名稱「邱七星」傳送訊息至告訴人A女之粉絲團臉書對A女進行干擾訊息內容:「你這個小魔女我不管你多可怕只要別讓我受到任何傷害一點點小忙我幫的上就幫請你還我一些錢過日子」等語。111年11月4日以盯梢、守候方式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行為態樣:至A女工作場所尋找A女。111年11月9日、10日以網際網路臉書名稱「邱七星」傳送訊息至告訴人A女之粉絲團臉書對A女進行干擾並以電話對A女進行干擾。訊息內容:「你們在幹嘛這政府是不是瘋了我們先合作先把問題給解決我們先相聚反正你也不怕政府待會我再上山與你見面你把閒雜人等清空讓我方便上去。」「就你的問題最難處理執著這種小細節做什麼就卡在你員工這裡你要不要從新訓練丟掉這個細節不然怎能談合作」「你要想辦法把救世主在台灣的消息傳給大街小巷菜市場的任何人知道並說救世主受到政府的迫害後續你補充保護我的安全暫時低調隱藏電視台就不用了」「你去跟那些女人講一起生活聚集點就是大竹趕快在那個地方興建透天豪宅看有幾個人就蓋幾戶連棟透天也行再這樣下去我到底要跑幾個點」「我都安排好了你們交代下去就可以隨時找我我先以工作為主」「每次都這樣認為沒勝算就要收手然後又要自己再搞一盤起來非要搞到國家動亂才開心嗎」「如果我的事件受到國際仲裁關注就只會叫台灣另請一個新政府做管理」「如果你台灣還不罷手就能下令於聯合國團員們封鎖你的經濟」行為態樣:來電至A女工作場所自稱「日月星辰公司說要約董事長談合作,等等就會來公司」等語,因A女員工告知無事先預約且主管無交代,被告才作罷。111年11月18日以盯梢、守候方式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行為態樣:至A女工作場所尋找A女。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12911號被告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亭股)審理之112年度審易字第532號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與代號AE000-K111335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素不相識,因友人緣故而知悉A女之工作場所,詎甲○○為求找尋A女之目的,基於恐嚇、違反跟蹤騷擾法之犯意,先透過網際網路搜尋之方式,得知A女工作場所之地址、A女工作場所、A女所經營粉絲頁等社群網站之資料後,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反覆以附表所示之以盯梢、守候等方式,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或至A女所設立之臉書(Facebook)粉絲頁、A女工作場所之臉書粉絲頁或A女工作場所之Google評論等A女所使用之社群網站上留言,或透過電話撥打至A女公司欲尋找A女等違反A女意願之與性有關之行為,並於A女透過工作場所之保全人員或同事明確拒絕與甲○○碰面後,仍反覆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A女恫稱附表所示內容之警告、威脅等言語,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及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A女不堪其擾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告訴人提出被告於告訴人所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google評論等留言之截圖。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等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業由本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3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8502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532號(亭股)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而本件移送併辦審理被告所涉犯之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核與前案事實重疊而有事實上同一案件,自應移送併辦審理。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檢察官林弘捷附表:
時間(民國)騷擾方式騷擾內容111年8月1日、2日、3日、6日以盯梢、守候方式接近A女之工作場所行為態樣:至A女工作場所尋找A女。111年9月21日以網際網路臉書名稱「邱七星」傳送訊息至告訴人A女之粉絲團臉書對A女進行干擾訊息內容:「你這個小魔女我不管你多可怕只要別讓我受到任何傷害一點點小忙我幫的上就幫請你還我一些錢過日子」等語。111年11月9日、10日以網際網路臉書名稱「邱七星」傳送訊息至告訴人A女之粉絲團臉書對A女進行干擾並以電話對A女進行干擾。訊息內容:「你們在幹嘛這政府是不是瘋了我們先合作先把問題給解決我們先相聚反正你也不怕政府待會我再上山與你見面你把閒雜人等清空讓我方便上去。」「就你的問題最難處理執著這種小細節做什麼就卡在你員工這裡你要不要從新訓練丟掉這個細節不然怎能談合作」「你要想辦法把救世主在台灣的消息傳給大街小巷菜市場的任何人知道並說救世主受到政府的迫害後續你補充保護我的安全暫時低調隱藏電視台就不用了」「你去跟那些女人講一起生活聚集點就是大竹趕快在那個地方興建透天豪宅看有幾個人就蓋幾戶連棟透天也行再這樣下去我到底要跑幾個點」「我都安排好了你們交代下去就可以隨時找我我先以工作為主」「每次都這樣認為沒勝算就要收手然後又要自己再搞一盤起來非要搞到國家動亂才開心嗎」「如果我的事件受到國際仲裁關注就只會叫台灣另請一個新政府做管理」「如果你台灣還不罷手就能下令於聯合國團員們封鎖你的經濟」行為態樣:來電至A女工作場所自稱「日月星辰公司說要約董事長談合作,等等就會來公司」等語,因A女員工告知無事先預約且主管無交代,被告才作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