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4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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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04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住○○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潘胤愷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瑜庭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三重二重埔郵局、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之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

  新北市三重區、屏東縣,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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