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4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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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04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住○○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潘胤愷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瑜庭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三重二重埔郵局、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之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
新北市三重區、屏東縣,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