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12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信銓上列上訴人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11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13年度偵字第13436號案件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而移送併辦,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