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于耀文┌───────────────────────────────────────────────────┐│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3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陳得修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7,800元│0000000│98年4月8日││││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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