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9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政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99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13日下午3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
陸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按月各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信用卡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及
信用卡違約金計算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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