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770號
原 告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4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