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35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53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何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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