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91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⒈依所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兩造為甲○○、 邱詠勝 ⒉所附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楊安琪⒊有無協議書)。
二、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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