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60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0224號
原   告 光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林峻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系爭不斷電系統之
故障於何時由何人以何方法修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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