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0224號
原 告 光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林峻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系爭不斷電系統之
故障於何時由何人以何方法修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