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義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6,639元,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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