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原小字第24號
原告 蕭群耀
被告 葉淨德
上列當事人間就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