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14號
原告甲○○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山陀兒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胤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14號
原告甲○○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山陀兒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