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14號

原告甲○○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山陀兒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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